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92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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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02510232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曹阳,男,1975年3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阳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曹阳2016年入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李家沱证券营业部,涉案期间系《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
曹阳实际控制“付某玉”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2021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16日期间,王某伟根据曹阳的指令,通过手机和电脑操作“付某玉”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22年12月12日,曹阳让黄某帮忙操作“付某玉”证券账户卖出股票。2022年12月30日,曹阳让张某志帮忙操作“付某玉”证券账户买入股票。付某玉的工商银行存管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与曹阳高度关联。上述股票买卖累计成交金额598.53万元,亏损14.33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证明、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委托成交流水、资金流水、银行账户流水、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曹阳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曹阳处以6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