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09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0216144000
名        称 关于对沈桂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沈桂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沈桂超:

经查,发现你在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火炬大道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执业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330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