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04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4575160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一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一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西藏一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一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设立三家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存在让渡私募基金管理人职权的问题;未留存在管基金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材料;在管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存在对同一只基金不同投资者收取管理费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基金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6721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 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