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91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6477112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筱)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筱)

20262  

当事人:李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李筱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会,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618日,相关公司发布拟向多家供应商采购IT设备及零配件的公告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51116日,公开于202618日。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51116日,相关公司召开会议,李筱参加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李筱控制本人证券账户在20251211日至1230日期间,共计买入相关公司股票27,700股,成交金额共计814,503元。经测算,盈利金额为189,112.5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证券账户资料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筱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九十一条第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李筱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89,112.54元,并处以50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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