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599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579984000 |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钟振发、田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48号 | 主 题 词 |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钟振发、田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钟振发、田爽:
经查,厦门昊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嘉财富或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龙岩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2名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二是信息报送不及时,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厦门讯利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厦门昊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清算情况。三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昊嘉财富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钟振发作为昊嘉财富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田爽作为公司合规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钟振发、田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合规与风险控制管理责任,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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