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49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7705788000 | |
| 名 称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号 | 主 题 词 | |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
2023年3月21日,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或公司)公告披露,拟向上海硕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硕矩)转让公司所持有的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曲速)31.8182%的股权,转让价款7,000万元。2024年3月26日,好利科技公告披露,拟向上海硕矩转让所持有的合肥曲速剩余18.2318%的股权,转让价款9,197,801.97元。经查,前述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好利科技未对前述股权转让按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康伟作为好利科技实际控制人汤奇青的一致行动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配合好利科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陈修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长并自2023年12月开始担任好利科技总经理,汤奇青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芮斌作为好利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昊德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好利科技、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好利科技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切实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组织全体董事、高管人员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8月24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