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59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002000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当事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林志忠,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吴莉莉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邵琳琳,女,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周奕青,女,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郑  林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容诚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信息)年报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容诚所路桥信息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3年、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路桥信息20232024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不含税金额共计943,396.23容诚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志忠、吴莉莉、邵琳琳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志忠、周奕青、郑林

二、容诚所在路桥信息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舞弊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未依据审计中新获取的信息修正舞弊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结果,对管理层的舞弊动机或压力评价不当。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相关业务合同条款、业务模式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容诚所路桥信息2023年收入科目执行细节测试,检查合同、验收单据,审计底稿的记录显示,某客户合同结算条款回款进度的约定明显慢于路桥信息其他软件开发销售合同的相关约定业务合理性存疑容诚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容诚所对个别客户智慧停车平台项目检查合同、验收单软件开发界面截图等,但所获取的上述软件开发界面截图体现开发过程,不足以证明项目已完成开发并交付。

3.未对公司与已采购停车平台客户签订云停服务合同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路桥信息确认当年度个别客户智慧停车平台销售收入,账上仍确认云停服务收入,审计调整冲回上述客户的云停服务收入。路桥信息在上述客户签订停车平台销售合同后仍与上述客户签订部分停车场云停服务合同,未与上述客户就以前年度云停服务合同签订解除协议容诚所对上述异常情未保持职业怀疑,审计调整依据不充分。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年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按其设计的标准某客户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理由。

2.未对异常的业务模式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3年应收账款执行细节测试,对客户交易背景、经销商业务模式进行核查,穿透检查了对应的停车平台项目,该项目业务模式与同类停车平台项目存在明显差异容诚所未对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同时,容诚所获取的停车平台开发界面截图不足以证明相关软件已经交付并验收。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容诚所在路桥信息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审计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路桥信息2024年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控制测试,路桥信息控制活动销售发货仅针对实物发货设计,2024年软件销售业务收入、毛利占比较高,容诚所未充分了解软件销售业务的交付、部署环节,对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不到位,未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

容诚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六条的规定。

(二)收入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分析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路桥信息2024年收入执行分析程序,审计底稿记录分析智慧停车平台收入大幅增长原因多个云停服务客户转为自营,新增直接采购,客户类型包括大型云停客户及市政客户,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容诚所上述分析不能成立。

2.未对相关业务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1某客户长期是路桥信息的供应商,首次向路桥信息采购智慧停车平台且金额较大,审计底稿仅解释该客户与路桥信息的购销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分析向该客户销售智慧停车平台与其业务、经营规模的匹配性未就业务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2路桥信息与部分客户智慧停车平台相关业务合同约定的回款条款相比其他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明显宽松;路桥信息与某客户轨道项目合同内容简单,与其他同类合同相比存在明显差异。容诚所未对上述业务合同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3容诚所在对部分客户智慧停车平台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时,获取的软件平台界面截图存在平台功能异常车场数量异常车场和车位数异常容诚所未对上述异常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3.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4部分智慧停车平台的收入执行客户访谈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某客户按照审计底稿所载主要客户选取标准应作为访谈对象,但容诚所实际按照单笔合同金额标准选取访谈对象,未选取该客户作为访谈对象。2容诚所在执行走访程序时均以视频方式对客户进行访谈,未记录选择视频方式进行访谈的理由。3访谈问卷记录了受访谈人的身份,但审计底稿未附受访谈人名片或其他身份证明,无法证明容诚所对访谈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实。4访谈对象中,个别客户工商信息显示的主要经营范围与停车业务相关性低,结合相关客户的工商信息、业务规模等情况相关客户以较高金额采购智慧停车软件的合理性存疑。综上,容诚所未恰当执行访谈程序,对异常情形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恰当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分析程序》第五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应收账款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1.未对函证保持控制。(1针对路桥信息提供某客户联系地址与工商登记地址不一致,容诚所向路桥信息提供的地址发函并寄出函证地址说明,在出具审计报告后才取得函证地址说明,函证程序存在缺陷。容诚所未对上述函证保持控制。2某客户回函地址发函地址不同,审计底稿记录相关理由不具有合理性容诚所未恰当关注上述异常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3容诚所收到两份某客户的回函,审计底稿中只有第二份回函记录存在两次发函、回函等异常情况。

2.未恰当执行对函证不符事项的调查。容诚所向某客户发函该客户回函不符并写明相关情况。审计底稿中对该客户回函不符事项的解释不能成立,容诚所对回函不符的调查不到位。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成本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

容诚所对路桥信息2024年大额收入项目对应成本进行细节测试,审计底稿记录项目工时分配表、研发工时分配表等进行复核,存在相关项目没有预投入的情况下,部分客户项目研发工时表中研发人员工时分配时间与审计底稿记录的项目周期开始时间矛盾。同时,个别客户智慧停车平台只有研发人工成本、无项目人工成本,存在异常容诚所未审慎、恰当评价获取的审计证据,未对上述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容诚所审计报告、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容诚所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林志忠、吴莉莉、邵琳琳作为路桥信息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容诚上述2023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志忠、周奕青、郑林作为路桥信息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容诚上述2024年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2,550,188.69罚款

二、林志忠给予警告,处以405,000元罚款

三、吴莉莉、邵琳琳、周奕青、郑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15,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厦门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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