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8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3142960000
名        称 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26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54446D)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你公司存在员工未取得期货交易咨询资格向客户提供行情分析、对客户误导性陈述和宣传行为。

二是你公司个别员工内部引导其他员工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不够严谨规范,公司对员工管理存在不足,不符合《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15号)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请你公司负责人宋丽莹于2026年11月13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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