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281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3315520000
名        称 关于对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童巍、田春雷、邵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26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童巍、田春雷、邵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童巍、田春雷、邵健:

经查,上海星舟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舟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公司将部分自有资金临时划转至关联方集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账户代为存放,截至2026年6月末,存放在关联方账户的资金余额为423.36万元,占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72%。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2026年5月,因诉讼纠纷,公司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星舟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童巍作为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童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田春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春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邵健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邵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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