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575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96986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星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25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上海星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星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星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52T5Y,以下简称上海星雷)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将所管理的基金产品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未获取并审核相关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的情形,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星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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