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197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176086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上海宝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24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上海宝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宝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文:
经查,上海宝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575837696N)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相关规定。
刘伟文作为上海宝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现决定对上海宝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文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主动纠正违规行为、返还基金财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在2026年12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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