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7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0032260000
名        称 关于对上海绿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24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上海绿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绿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上海绿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312278503E)在管理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存在将基金财产账户交由投资者短期控制并转出资金、投资冷静期内将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由基金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并进行投资运作等情况,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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