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57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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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59711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国投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监管谈话措施,对王琳、潘祜、姜伟、杨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196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国投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监管谈话措施,对王琳、潘祜、姜伟、杨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投期货有限公司、王琳、潘祜、姜伟、杨影: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5278)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对以前年度部分参与银行间市场利率债交易的资产管理计划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标的选择、交易询价、投资决策均由外部人员主导。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四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内部控制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一、责令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请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6年8月31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A座)接受监管谈话。
王琳作为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潘祜作为首席风险官,姜伟作为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杨影作为相关产品投资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琳、潘祜、姜伟、杨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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