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939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6926780000
名        称 关于对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糜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2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糜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糜青:

经查,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810073,以下简称海希通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2023年和2024年为关联方苏州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隆控股)垫付材料款6,611.96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第7.2.5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2024年公司签订销售和受托加工合同并确认收入,但实际未发货。2024年末公司账面上的部分存货实际无对应货物。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公司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3年至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浙江凯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180.63万元,未及时审议披露且未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辰隆控股控制的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2,359.76万元。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64号)第六十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3〕49号,北证公告〔2024〕22号修订)第7.2.5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未披露2023年签订的关于浙江安吉在建工程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合同金额1,980万元。公司2024年4月、12月变更山东菏泽在建工程施工图纸增加工程量,未及时披露工程量变更情况,涉及金额4,147.0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海希通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当对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认真整改,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王小刚任公司董事长、李春友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闵书晗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小刚、李春友、闵书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糜青时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参与未披露关联方浙江凯翔宇的印章、网银盾等管理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糜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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