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49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2432720000
名        称 关于对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倪洪梅、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17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倪洪梅、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倪洪梅陈超:

经查,景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瑞地产”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1534143)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1.景瑞地产共设1名监事。2025年5月21日,景瑞地产免去1名监事,并决定此后不设监事。景瑞地产未及时披露关于上述监事变动的临时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第4.5.15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2.2023年以来至现场检查日,景瑞地产共发生6次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逾期债务,景瑞地产对其中2次未披露临时报告,4次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第4.4.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3.2023年以来至现场检查日,景瑞地产共发生7起重大诉讼,涉案金额均超过5000万元,且占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上年末净资产5%以上。景瑞地产对其中3起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4起未披露临时报告,且均未披露关于上述7起诉讼后续重大进展情况的临时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77号、175号)第4.4.5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

4.2023年以来至现场检查日,景瑞地产法定代表人倪洪梅共发生145次被限制高消费事项,景瑞地产其中129次未披露临时报告,16次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景瑞地产共发生3起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景瑞地产均未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4.6.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77号)第4.5.1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第4.5.13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5.2023年4月10日,景瑞地产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文书。景瑞地产未及时披露关于受到上述纪律处分的临时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4.1.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6.景瑞地产在公司债券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受限金额超过对应报告期末合并报表范围净资产10%的单项资产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77号、175号)第3.5.5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7.景瑞地产在公司债券定期报告中对相应期末其他应付款、总负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等金额及实际控制人持有除发行人股权以外的主要资产及其受限情况的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2.1.1条、第3.5.6条、第3.5.8条和第3.6.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77号、175号)第2.1.1条、第3.3.2条第二款第二项、第3.5.6条、第3.5.7条和第3.6.2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8.景瑞地产在“21景瑞01”发行阶段,使用自有资金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21景瑞01”0.9亿元。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9.景瑞地产在“21景瑞01”发行阶段,公司的关联方杭州销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景屹置业有限公司分别间接认购“21景瑞01”0.3亿元、0.9亿元。景瑞地产未在“21景瑞01”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认购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115号)第二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倪洪梅自2022年7月25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上述第1-6项问题和第7项问题中其任职期间涉及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22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陈超2018年7月1日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全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景瑞地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倪洪梅、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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