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62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9836760000
名        称 关于对中辉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6〕157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辉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辉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监测预警机制不健全,对核心硬件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体系不完善,对临近质保期的关键设备未开展定期评估并及时更换,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及时进行应急报告,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未第一时间向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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