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135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966408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通惠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156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通惠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通惠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877E)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供应商管理不健全,对供应商履约缺乏有效监督,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相关配置进行合理性审查,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测试工作不充分,未全面覆盖关键业务场景,未能及时发现网关配置及交易软件升级包缺陷,违反了《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是未及时进行应急报告,公司网络安全事件未向我局报告,不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21〕12号)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和《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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