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583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854628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143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未对境外子公司相关议案履行公司层面的集体讨论程序、未由合规负责人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未能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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