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519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742050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14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1T12Q)未按公司规定对下属机构及个别员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内部追责,且人员管理不到位,反映出你公司未有效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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