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209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6955702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张清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6〕2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张清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清平:
经查,你在恒力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向投资者提供交易建议,违反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款、《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二是部分营销宣传用语具有误导性表述,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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