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872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0652460000
名        称 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4〕29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未妥善保存重要信息系统业务日志,不满足故障分析、调查取证等工作需要,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11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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