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72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065246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4〕292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47763)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未妥善保存重要信息系统业务日志,不满足故障分析、调查取证等工作需要,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7月11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