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379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93057789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郑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14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郑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刚:
经查,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提供其他客户证券账户持仓信息的情况,反映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2026】13号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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