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0752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89090007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李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11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李锐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锐:
经查,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李锐作为项目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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