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715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813696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陈南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22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陈南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南平:
经查,共青城磐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被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后,逾期未整改问题。
你作为共青城磐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6年11月20日下午3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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