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714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3813507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共青城磐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暂停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6〕21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共青城磐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暂停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措施的决定
共青城磐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存在被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后,逾期未整改问题。
上述行为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暂停私募基金资金募集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自本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开展私募基金资金募集业务。暂停期限届满后,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前,不得开展私募基金资金募集业务。上述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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