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95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1996734000
名        称 关于对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6〕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峰:

经查,中财期货有限公司南昌营业部对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客户尽职调查不充分,对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的不同客户频繁出现同MAC地址交易的情形核实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排查风险,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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