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814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84765647000
名        称 关于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邓达琴、田家利、邓聪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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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邓达琴、田家利、邓聪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邓达琴、田家利、邓聪秀: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新新材或公司)2025年半年报中对外担保信息披露错误,2025年三季报中营业收入、净利润数据披露不准确,2025年年度报告中借款期限、应收账款前五大单位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等披露错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邓达琴作为公司董事长,田家利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邓聪秀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新新材、邓达琴、田家利、邓聪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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