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45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0724989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永拓所及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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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永拓所及相关责任人员)

当事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徐玉超,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黄冠伟,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现场负责人。

杨小龙,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拓所执行恒立实业年度报告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永拓所、黄冠伟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徐玉超、杨小龙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拓所出具的恒立实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恒立实业为了扩大收入规模,以全资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互通)为平台,协调供应商及客户,通过虚构交易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乙二醇贸易业务,2020年至2022年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永拓所为恒立实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至2022年,黄冠伟是恒立实业年报审计工作的现场负责人。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杨小龙和徐玉超,2021年和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均为黄冠伟和徐玉超。永拓所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审计业务收入合计990,566.01元(不含增值税)。

二、永拓所在对恒立实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存在缺陷

2020年至2022年,恒立实业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汽车空调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5723.62万元、3688万元、1887.42万元,而恒胜互通开展的乙二醇贸易收入分别占2020年至2022年恒立实业总营业收入的74.24%、52.27%、55.08%,乙二醇贸易收入占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异常特征明显。监管部门在2021年和2022年多次问询恒立实业乙二醇贸易业务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是否存在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在上述情况下,永拓所在2020年至2022年执行对恒胜互通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时,未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也未记录“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理由。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2020年至2022年,恒立实业乙二醇贸易的客户及供应商高度集中,乙二醇采购与销售合同存在同日签订、数量相同、一一对应的情况,且乙二醇贸易收入占相应年度的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异常特征明显,监管部门多次问询恒立实业乙二醇贸易业务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在上述情况下,永拓所未充分核查分析乙二醇贸易的供应商及客户的背景信息,未对供应商及客户进行访谈,没有对交易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设计或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收入审计实质性程序不到位。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7年、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

(三)预付账款和应收票据审计的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2022年,恒胜互通发生了多笔向供应商大额预付款后,相关合同解除全额退款的异常情况。对供应商大额预付的同时,恒胜互通收取上海旭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旭木)开具的大额商业承兑汇票。永拓所未查询相关供应商工商登记信息并了解合同履约能力,未对异常情况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永拓所未评估分析上海旭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能力,也未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实。

永拓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7年、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收费凭证、审计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永拓所在恒立实业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永拓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玉超是永拓所2020年至2022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冠伟是永拓所2020年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1年至2022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小龙是永拓所2020年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当事人在听证过程和申辩材料中提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认定不成立,执行了收入确认舞弊风险假设,设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等一系列审计核查工作,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相关工作已达到勤勉尽责;审计存在固有限制,恒立实业财务舞弊存在高度隐蔽性,识别该类舞弊超出注册会计师的识别能力与合理保证边界;本案处罚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处罚结果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永拓所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未按准则要求恰当设计执行审计程序,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或合理运用职业判断等未勤勉尽责情况。我局以相关工作是否达到勤勉尽责作为判断依据,已考虑了审计的固有限制。永拓所2020年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处于连续状态,出具2022年审计报告距离我局发现违法时点未超过2年的处罚时效。现有处罚幅度和类型已充分考量了调查配合等情况。综上,我局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90,566.01元,并处以2,971,698.03元罚款;

二、对徐玉超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黄冠伟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杨小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9月23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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