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28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71682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鞠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监管措施〔2026〕21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鞠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鞠钱:
经查,我局发现哈尔滨越榕先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专职人员不足5人,财务状况不佳;二是投资决策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3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你公司章程,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3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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