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286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716742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哈尔滨越榕先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监管措施〔2026〕2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哈尔滨越榕先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哈尔滨越榕先锋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专职人员不足5人,财务状况不佳;二是投资决策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31〕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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