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28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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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716721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守杰、孙国明、赵卫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监管措施〔2026〕19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守杰、孙国明、赵卫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守杰、孙国明、赵卫东:
经查,黑龙江省四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宝生物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四宝生物未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2026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王守杰,总经理孙国明,财务负责人赵卫东主要负责公司2026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上述人员未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办法》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公众公司办法》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宝生物、王守杰、孙国明、赵卫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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