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184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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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1763620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黑龙江省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裴兴星、孙晓丽、李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监管措施〔2026〕18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黑龙江省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裴兴星、孙晓丽、李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黑龙江省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裴兴星、孙晓丽、李娜:
经查,黑龙江省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6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规定。
2.公司未合理计提预计负债,未准确认定关联方导致相关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未按规定披露主要银行账户冻结、不动产被查封等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
裴兴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孙晓丽作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负有责任,李娜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未按期披露2026年中期报告、未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227号)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黑龙江省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裴兴星、孙晓丽、李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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