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6267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0599911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
当事人:张某楠,男,1996年10月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某楠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张某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某楠证券从业情况
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2月16日、2025年4月10日至2026年3月20日,张某楠先后任职于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经纬二道街证券营业部),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二、张某楠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2月16日、2025年4月10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张某楠控制使用“贾某茹”东北证券账户、光大证券账户、中信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11,969,201.80元,盈利79,915.6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某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张某楠违法所得79,915.62元,并处以79,915.6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19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