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0531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7871597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当事人:黑龙江中能粮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粮科),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

JIANG *JUN,男,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能粮科境外上市备案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能粮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1日,Zhong Guo Liang Tou Group Limited委托其境内运营实体中能粮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Zhong Guo Liang Tou Group Limited关于拟通过De-SPAC并购交易实现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间接上市的备案报告》。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6日接收其备案材料,并提出补充材料要求。2025年10月1日,在未完成境外上市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即通过与特殊目的并购公司合并交易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备案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能粮科未按规定履行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程序,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23〕4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JIANG *JUN负责中能粮科的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境外上市相关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黑龙江中能粮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JIANG *JUN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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