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6-0001168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91495132000
名        称 关于对广发证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2026〕1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广发证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大连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向我局报送的报送材料有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营业部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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