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452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7617646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6〕18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玉龙或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原股东张丹持有公司股份14,81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8%。2025年8月1日,张丹将14,816,200股通过特殊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宋伟。本次转让前宋伟未持有鑫玉龙股份,本次转让后张丹不再持有鑫玉龙股份。股份转让期间,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该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6年8月21日

当前位置:
【打印】
【关闭窗口】
中国政府网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