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9451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7617523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宋伟、张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6〕17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宋伟、张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宋伟、张丹:
经查,大连鑫玉龙海洋生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玉龙或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原股东张丹持有公司股份14,816,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8%。2025年8月1日,张丹将14,816,200股通过特殊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宋伟。本次转让前宋伟未持有鑫玉龙股份,本次转让后张丹不再持有鑫玉龙股份。股份转让期间,你们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宋伟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张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6年9月2日到我局(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希望大厦15层)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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