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4725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77504751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王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2026〕10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王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鑫:
经查,你现任中金财富大连星海广场证券营业部员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委托,代为买卖证券。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利用职务便利,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客户交易信息。该行为违反《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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