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290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717148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李宝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74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李宝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宝勇:
经查,芜湖启晨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启晨)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专职人员少于5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二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及在管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三是与其他公司混同办公;四是未按时报送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五是挪用基金财产;六是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177号、20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芜湖启晨的董事长、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对芜湖启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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