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13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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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368878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创新美兰(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徐长才、徐长桂、沈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6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创新美兰(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徐长才、徐长桂、沈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创新美兰(合肥)股份有限公司、徐长才、徐长桂、沈燕:
经查,2025年1月,你公司(以下简称“美兰股份”或“公司”)董事徐长桂因个人家庭开支需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2025年6月归还借款本息;2026年3月,董事徐长桂因个人家庭开支需要,再次向公司借款50万元,2026年6月归还借款本息。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董秘徐长才,董事徐长桂、财务负责人沈燕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事徐长桂实施上述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美兰股份、徐长才、徐长桂、沈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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