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12131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92368455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孙日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8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孙日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孙日南:
经查,2025年6月起,宿州宿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为你公司关联方,而你公司未在2025年、2026年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孙日南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孙日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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