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6-0000853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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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85464153000 |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 ||
| 文 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 主 题 词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号
当事人:金政辉,男,1974年1月出生,时任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路发)指挥长,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司尔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司尔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工程建设业务,导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司尔特全资子公司贵州路发与陕西某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杰开阳分公司)编制虚假的台车掘进合同及结算单,虚构台车掘进业务。贵州路发支付工程款34,704,330.19元,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贵州路发与浙江某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巷)、温州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泰)、福建某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辉)等3家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上述3家公司未向贵州路发提供工程业务服务,为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贵州路发支付31,202,311.57元,会计核算时将温州某泰、福建某辉相关工程业务在2021年计入营业成本,将浙江某巷相关工程业务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分年度摊销至营业成本。
上述事项导致司尔特2021年虚增资产45,804,036.78元,虚增利润总额45,804,036.78元。此外,上述工程建设业务在会计核算时,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年度摊销,导致司尔特2023年虚增营业成本17,348,548.49元,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
二、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导致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司尔特向安徽某合农资有限公司、凤阳县某顺农资有限公司虚假采购尿素,虚增营业成本18,960,270.89元。司尔特全资子公司安徽省司尔特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景德镇市某丰农资有限公司、宣城市某信农资经营部等17家经销商虚假销售有机肥,虚增营业收入9,502,925.00元。上述虚假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导致司尔特虚减2021年利润总额9,457,345.89元。
综上,司尔特通过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尿素采购及有机肥销售业务,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导致司尔特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36,346,690.8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6%;2023年虚减利润总额17,348,548.4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5%。
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金政辉时任司尔特总经理、贵州路发总指挥长,决策、组织贵州路发虚假工程建设业务,直接导致司尔特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金政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鉴于金政辉决策、组织贵州路发开展虚假工程建设业务,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金政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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