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11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4668400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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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7号(孙新军)

    当事人:孙新军,男,1970年7月生,时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思创医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孙新军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思创医惠、孙新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情况
    2020年7月5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0年10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审核通过。2020年12月16日,思创医惠公告称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2021年1月22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包含其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2021年2月1日,思创医惠披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规模为81,700.00万元。
    (二)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医信惠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河南裕景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1-9月累计虚增营业收入60,960,200.21元,累计虚增成本6,288,117.34元,虚增利润52,370,662.54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6.81%。
    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杭州开泰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新)、医信惠通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河南裕景相关业务的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会议决议、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客户及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核对及分析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8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关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孙新军时任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局认为,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孙新军在思创医惠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孙新军时任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并全面负责思创医惠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对案涉事项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孙新军要求对其免除处罚。孙新军认为,其一,本案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以及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两项违法行为均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具有同一性,系基于同一违法行为导致违反多个法律规范,证监局存在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处罚的嫌疑。其二,本案财务造假行为系精心策划、绕开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系统性财务造假,极其隐秘,孙新军未参与,不知情,对案涉事项的察觉和发现远超其本人职责和能力范围。孙新军积极履行了分管范围内的职责,对职责和专业范围外的财务和业务事项保持了审慎核查、综合考量,对是否涉嫌虚假业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询问,孙新军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其三,签字保证相关发行文件和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人员包含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不应被单独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四,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不应就欺诈发行承担责任。其五,其具备法定的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与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二者是独立的两项违法行为,面对的市场不同,虚假记载的载体不同,构成要件、侵犯法益等方面均不相同,我局对前述违法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并无不妥。本案不存在当事人所称的“法条竞合”或“一事二罚”情形,我局执法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孙新军时任思创医惠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情况,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不知情、未参与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孙新军身兼三职,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水平,独立发表专业判断。孙新军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第三,根据《证券法》及在案证据,我局结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的履职关联程度,分别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合理合法。当事人方先后向我局提交多份行政处罚相关案例,由于个案情形存在差异,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思创医惠可转债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局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及量罚的考虑,并无不妥。
当事人方称,根据《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证券法》,《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所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孙新军不符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这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第四,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对发行人违法行为、主观状态的规定,本案发行人为思创医惠。相较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欺诈发行性质更为恶劣,法律对于责任人员的归责门槛不应更低。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孙新军的任职情况、知悉程度、参与程度、配合调查、配合监管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本案中,孙新军不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此外,当事人提及章某中违反《证券法》规定、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我局已在对章某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全面阐述。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其本人、薛某玮询问笔录的意见,经复核,我局在案证据中的询问笔录均由被询问人本人签字确认、合法有效。
    综上,我局对孙新军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对思创医惠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新军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思创医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对孙新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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