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09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5283160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4号(陈孟列)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4号(陈孟列)

    当事人:陈孟列,男,1984年1月出生,时任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陈孟列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风能)对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风机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涉及诺木洪、罗家山及渑池二期三个项目,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34,725.64万元,虚增应收账款,并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812.5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99.05万元。
华仪电气2017年虚增风机销售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减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959.78万元、3,729.13万元、5,501.49万元、4,600.77万元和6,258.11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华仪电气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仪电气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华仪电气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孟列,知悉、授意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开具发票提前确认收入,知悉或应当知悉虚增应收账款每年计提坏账准备。陈孟列在任职期间,在华仪电气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确认,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陈孟列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孟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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