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98725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浙江局 发文日期 1610406780000
名        称 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作恭、李锡安、徐笑宇:

   2020年10月29日,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51%,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李作恭、总经理李锡安、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笑宇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网站识别码:bm56000001京ICP备 05035542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80号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归档数据

主办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