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138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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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678854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2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汇公司)存在通过新疆机汇网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创盈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昌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达基业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新铁中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新疆蓝疆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间接或直接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方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直能源)发生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共计41,248.11万元。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天汇公司与关联方中直能源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累计发生金额29,174.57万元。截至2023年4月底,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及利息均已归还。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问题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汇公司与关联方中直能源发生采购沫煤业务的关联交易。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累计发生金额共计12,073.54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