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883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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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1495448000 | |
| 名 称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徐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文 号 | 〔2022〕37号 | 主 题 词 | |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徐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徐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正眼科)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对光正眼科合并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眼科)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审计中,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识别出光正眼科未将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调整计入相关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未充分关注并复核2021年度与新视界眼科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范围变动及折现率计算的合理性与恰当性,导致未能发现2021年度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组合预计可收回金额计算不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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