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639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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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新疆局 | 发文日期 | 1667849751000 |
名 称 | 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29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披露。你公司诉讼代理律师于峰在2022年3月23日已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就你公司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给予裁定结果,驳回了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但你公司未及时在2022年3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迟至2022年3月29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该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能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