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344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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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260243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李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2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晋:
经查,你担任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董事长期间,你配偶雷璐于2022年7月13日至7月15日通过个人证券账户买卖元道通信股票,累计买入800股(成交金额26,712元),累计卖出800股(成交金额27,808元)。
上述买卖元道通信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