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04039 分        类
发布机构 新疆局 发文日期 1649718405000
名        称 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作为“17新中泰”“18新泰03”“19新泰01”“19新泰03”“19新泰05”的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及时、不全面

1.2019年1至10月,你公司累计新增借款115.09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8.21%,达到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规定的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2018年1至9月,你公司累计新增借款84.34亿元,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8.75%;2019年1至6月,你公司累计新增借款52.07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81%。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2017年9月,你公司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7111.45万元罚款;2017年1至9月,你公司累计新增借款114.93亿元,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9.60%;2017年1至10月,发行人累计新增借款134.97亿元,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1.73%;2017年11月2日,你公司更换了年审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1至6月,你公司累计新增借款52.07亿元,占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81%。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在“17新中泰”中进行信息披露。

4.2018年12月,你公司对于子公司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2.86亿元存货被转移的事项提起了诉讼,并计提了5%的坏账准备金。对该重大诉讼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5.2018年,因自治区机构改革,原属自治区国资委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监事会等职责划入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国资委委派你公司的秦某力、刘某红、丁某娟三名监事转隶至自治区审计厅。此后该三名监事未在你公司实际履职,自治区审计厅亦未委派其他监事,导致公司监事会无法正常运行。你公司未将该事项及影响在后续定期报告中披露,且公司之后发行的“19新泰01”“19新泰03”“19新泰05”等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仍有上述监事签字。

二、募集资金专户使用不规范

1.未按约定使用偿债保障金专户。“18新泰03”未使用协议约定的偿债保障金专户偿付本息。

2.在募集资金专户中存放非募集资金。在“19新泰03”及“19新泰05”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存在非募集资金、非偿债资金转出转入的情况。

三、公司治理不健全、不规范

1.监事会运行不健全。一是你公司未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二是2018年秦某力、刘某红、丁某娟三名监事转隶至自治区审计厅后,未在中泰集团实际履职,自治区审计厅亦未委派其他监事,导致公司监事会无法正常运行,该问题至今仍未解决;三是公司无监事会会议记录。

2.董事会会议记录不规范。部分董事会记录未记录出席董事姓名,且无董事签名,无法明确参会董事及意见。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能保障公司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且未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公司内部机构的调整而适时修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九项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于2022年4月30之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公司要切实整改相关问题,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接受监管谈话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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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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